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岳**、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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