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镇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超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谢*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