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庄令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庄**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庄**、庄令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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