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太平**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定程序传票传唤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太平**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至本院指定地点开庭,但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