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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制造厂与江苏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压力容器制造厂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压力容器制造厂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压力容器制造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压力容器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盐城市压力容器制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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