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银**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雨**限公司、华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30元,减半收取29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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