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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