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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料有限公司与龙元建**限公司、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健胜新型**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限公司、余**、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健胜新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元建**限公司、余**、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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