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宿迁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21日,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鑫**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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