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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静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二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且无任何还款之意,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我经营物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钱,我知道她手里有这个钱,她也借给我了,钱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我的,我象征性的给了她一点利息,因为朋友处的不错,开始给了5000元,后来又给了5000元。原告也找我要过钱,现在年底我资金周转比较困难所以没有还她,所以原告就来起诉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丁**欲购买网签在被告朱**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嘉汇御景园2幢负一层1-04号房屋,总价款28万元。双方合意由被告伪造10万元借据交由原告诉至本院,拟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以房抵款将前述房屋的网签合同变更到原告名下,从而达到规避二手房屋过户税费以及尽快回笼资金等目的。

以上事实有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借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双方并无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本院查明事实后已对双方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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