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限公司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佳**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已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胡**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袁*、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华**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江苏勇**限公司、祖**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袁**、王**与宿迁**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