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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王**与宿迁**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王**诉被告宿**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王**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王**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袁**、王**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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