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时间及顺延的15分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9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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