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左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左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左海军向原告购买砖,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砖款10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急需用钱,而被告久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左海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左海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刘**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刘**砖款计壹拾万元整(100000)”等内容。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左海军欠原告刘**货款,有欠条为凭,被告左海军应立即支付。被告左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左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货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左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