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诉被告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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