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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款有限公司与葛新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豫**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新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宿豫**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宿豫**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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