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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