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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