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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第三人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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