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原告江苏沭阳恒**阳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沭**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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