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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