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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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