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仲**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张**、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陆**、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徐**、施**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和利时**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沭**限公司与天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