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海湾浴场、张**、花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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