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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