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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再审被申请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以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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