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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邱**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邱*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签订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邱**作答辩。

被告孙*辩称:被告邱*什么时候借原告的钱我不知道,但欠原告的钱是要还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合计借款50000元并签订书面借据两张。2015年5月21日,被告邱*向原告李**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合同一份,载明:“借据合同甲方出借款人:李**,乙方借款人:邱*,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乙方于2015年8月21日前归还甲方(一次性付清),出借款人甲方:李**,借款人乙方:邱*,2015年5月21日”。2015年7月4日,被告邱*向原告李**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合同一份,载明:“借据合同甲方出借款人:李**,乙方借款人:邱*,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乙方于2015年8月4日前归还甲方(一次性付清),出借款人甲方:李**,借款人乙方:邱*,2015年7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邱*未偿还上述借款。

另查明,被告邱*与孙**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邱*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李**清偿债务。对于原告李**要求被告邱*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孙*与被告邱*系夫妻关系,该二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孙*应当对被告邱*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邱*、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邱*、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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