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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左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左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被告左海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从江诉称:被告左海军向原告购买砖,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砖款9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急需用钱,而被告久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左海军辩称:欠原告的90000元货款已经还清,现不欠原告款。当时还原告90000元时就已将欠条原件撕毁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左海军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付**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到付老板多孔砖款玖万元整(90000)”等内容。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左海军欠原告付从江货款,有欠条为凭,被告左海军应立即支付。被告左海军辩称,其已将货款90000元归还原告且将欠条原件撕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左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从江支付货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左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0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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