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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祖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3年2月2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5万元,当时约定年利率为20%,只是借条上误写成了20‰,还款时间为一年。期至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绝履行,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祖**辩称,借款属实,当时是口头约定年利率为20%,被告暂时无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祖**于2013年2月22日向原告陈**借款2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期一年。期至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祖广栋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逾期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政局国库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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