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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功良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余**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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