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侃诉被告沈**、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何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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