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海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交纳96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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