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侯**、倪*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清市**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清市**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乐清**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