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瑞安**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傅**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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