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清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清市**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清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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