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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金华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金华圣**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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