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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业主委员会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华市**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华市**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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