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楼元贞、张**为与被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楼元贞、张**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楼元贞、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楼元贞、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上诉人陈**、楼元贞、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