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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楼元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楼元贞、张**为与被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楼元贞、张**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楼元贞、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楼元贞、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上诉人陈**、楼元贞、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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