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范**、原审第三人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