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徐**、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范**、原审第三人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