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吕**、陶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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