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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汤**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原告唐**与被告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梁*分二次向原告唐**借款共计15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均就借款金额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返还原告唐**借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梁*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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