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诉被告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7元,依法减半收取343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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