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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限公司与福建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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