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诉被告杭州**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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