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与被告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方新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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