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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与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诉被告吴**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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