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诉被告吴**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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