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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成**限公司与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已与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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