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群妃诉被告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7元,依法减半收取290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中**限公司与福建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鑫**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杭州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吴**大明灯具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楼**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拓**限公司与北京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