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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群妃诉被告上虞*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7元,依法减半收取290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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