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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限责任公司与方圆**公司、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宁市**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戴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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