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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10月15日利息为2万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日,被告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张*支付律师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被告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已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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