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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新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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